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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图形酷似李小龙,33件“真功夫”商标无效宣告!

子飞 2022-11-06 15:40 844 浏览 0 评论

11月2日,#真功夫20件商标被裁定无效#的话题登上热搜,热搜背后,是李小龙女儿李香凝和连锁快餐品牌真功夫的商标纠纷案的最新进展。

因商标图形酷似李小龙,33件“真功夫”商标无效宣告!  第1张

  中国商标网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20件图形商标“无效”,并于8月25日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而被裁定无效的图形商标,均酷似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


根据多份裁定书的公告,2021年9月,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就这些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李小龙公司认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香凝是李小龙女儿,公司股东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为李小龙形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二者均为李小龙利害关系人。真功夫使用的争议商标使用了李小龙的经典形象作为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李小龙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真功夫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使用李小龙经典形象作为商标,易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亦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国家知识产权审理后认为,一,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自身不含有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要素,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这些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因商标图形酷似李小龙,33件“真功夫”商标无效宣告!  第2张

据了解,真功夫发家于东莞,前身为1990年成立的“168甜品屋”,1994年变为“双种子”蒸品餐厅。2004年,该公司转型定位“中式快餐”,启用“真功夫”品牌,并配上酷似李小龙的图标。


而李香凝一直都非常看重父亲的形象,早在2010年就开始在全球各地陆续将父亲李小龙的影片及商标所有权购买回来,她计划将这些资源重新整合,使“李小龙”成为全球品牌。此后,李香凝在中国成立维权办公室,采取多项措施维权。


除此之外,李香凝还主动注册多个和李小龙有关的商标。2019年时,李香凝正式和真功夫对簿公堂,要求真功夫立刻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


不过虽然这一诉讼在当时也引发了广泛关注,但真功夫快餐似乎并不买账。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真功夫曾经对品牌进行升级,把商标的整体形象和字体都做了一定的改变,似乎是在有意弱化李小龙形象,此举也被外界解读为是“心虚”的表现。


如今,一连33件涉李小龙肖像的“真功夫”商标被无效宣告,相信不久,李香凝和真功夫之间的商标纠纷就将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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